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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信息安全责任
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移动!当您在办理移动号码入网时,请您确保这是您本人的自愿行为,且为您自己使用而办理,不是在他人要求或指使下办理,不是办理后给他人使用。
同时特别提醒您:您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号码入网,您对本号码拥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入网号码必须实名登记,且不得将号卡租借、贩卖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如您的号码被他人利用发生涉恐、诈骗、骚扰等非法违规行为,您将承担本号码项下产生的所有责任,请您确保规范使用您的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销售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一、移动通信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1.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特别提醒:甲方使用4G网络服务,需更换4G USIM卡、办理4G套餐/产品和使用适配终端;甲方同时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移动通信网络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
2. 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甲方因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不具备相应功能的终端设备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乙方在收费前应当告知甲方即将定制的服务及收费方式并征得甲方同意。若甲方对代收的服务费有异议,由乙方、第三方服务商依据协议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关争议。
4. 甲方依据乙方公布的各渠道鉴权方式办理业务,甲方通过乙方鉴权方式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如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 甲方购买乙方的资费方案有效期为1年,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需修改资费方案及相关约定内容,应当提前30天通过短信、APP、微信、邮件、门户网站(WAP/WEB)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若甲方不接受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甲方应在结清全部费用后,办理相关服务终止手续。 如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二、甲方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主要权利
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的资费方案范围内选择变更资费种类。
2. 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过户后不能查询或打印过户前的账单、清单、发票。
3. 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
4. 甲方在销户后可以申请退还通过银行划扣、现金方式交清费用后的余额。参与营销活动取得的话费余额按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未约定的,优惠赠送余额随销户失效。
5. 除参与赠送、优惠等营销活动的费用余额外,甲方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个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号码。参与赠送、优惠等营销活动的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处理。
(二)主要义务
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制登记。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最多可为全国范围内5个中国移动号码进行实名制登记,甲方名下已登记中国移动号码达到5个的,乙方将根据规定拒绝甲方开通新号码的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影印留存甲方在办理入网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完善。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以单位名开户的集团客户,使用人身份证件须与号码一一对应)。甲方因欠费销户,甲方将被限制办理乙方业务,甲方需缴清欠费后方能解除限制。
3.如果甲方选择密码保护的,入网后应立即设置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甲方原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发现号码被盗的,甲方应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如甲方以过户方式取得号码使用权,甲方应该自行了解原号码的使用和缴费情况,若过户后存在转让人应缴未缴的费用(过户时未出账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开通的号码属于:
□新号码。
£重新放号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微信、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甲方应自行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 甲方同时确知乙方无从知晓且无权解除号码合法使用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号码绑定约定,如甲方不再使用原号码,应当自行提前解除号码曾捆绑过的第三方信息,否则造成信息泄露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选择使用重新放号号码将可能需承担因此种绑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乙方无法预知上述可能后果。
三、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服务或限制甲方新入网申请;
(1)甲方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现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等违反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或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及其他文件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乙方亦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欠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3. 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4. 甲方销户90天后,乙方有权将甲方原号码回收后进行二次放号。
5. 若甲方曾承诺消费或承诺在一定期限使用约定套餐,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关优惠。在停机期间,乙方仍有权按照相关约定向甲方收取甲方所承诺消费金额和所承诺使用套餐所必须缴纳的费用。
6. 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机保号业务的,乙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若甲方办理主副卡相关业务的,主卡在申请停机保号同时,副卡亦将进入停机保号状态,主卡和副卡均需分别支付各自的停机保号费。
7. 乙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在甲方办理的资费方案或产品的电子或实物业务受理单上标注甲方所办理业务的网络服务范围(如,2、3、4G网络服务),甲方所办理的相关业务将仅限于规定网络服务范围内使用。
(二)主要义务
1.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和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 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微博、微信、APP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
3. 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服务。
4. 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并对账单、清单进行解释。清单仅显示需要向甲方收费的业务使用记录。 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12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12个月,不含当月),甲方确知在产生原始数据后12个月内未查询的,将无法再次查询相关信息。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上述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内及时提出,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乙方将无法对甲方异议予以原始数据复核,将以乙方现存信息为准;逾期提出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和处理。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按对外承诺的方式返还甲方。
5. 乙方需对甲方提供发票,发票保留期限为5个月(不含当月),补打发票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6. 乙方每月为甲方免费提供139邮箱电子账单自动推送服务,甲方如需取消服务可点击账单邮件底部“退订邮件”按钮进行退订;
7. 甲方销户之日起90天内,甲方要求号码恢复使用,可凭有效证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厅办理销户重开。
四、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相关业务时,甲方同意乙方为服务目的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 为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中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3. 甲方在接受和使用乙方的服务和产品前,应了解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该政策已在乙方官方网站发布并可在服务厅索取),本协议签署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同意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
4.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或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动类、涉黑类、涉黄类、诈骗类、谣言类、推销类,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短信功能、停机、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并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的上述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甲方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
五、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适用本协议。
2. 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1.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业务端口(不限于10086端口)、微博、微信和邮箱等渠道不定期向甲方发送服务提醒、关怀、升级、推荐和优惠等信息。
2. 甲方通过乙方APP、微信、门户网站、充值卡等渠道充值的话费具有使用期限限制,甲方请留意充值提示界面,并及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3. 乙方提供的来电显示、呼叫转移服务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国外运营商)传送的号码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号码在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违法侵权风险。甲方应采取谨慎的方式仔细甄别号码的真实性(如通过回拨等方式予以确认),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信息诈骗及其他第三方违法侵权风险。
4. 乙方根据现行的电信行业规范保障甲方的通信安全,并对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的话费余额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超出乙方服务范围的业务及资金安全,乙方声明不承担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甲方需对其将手机号码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他服务提供商进行绑定,将本号码作为甲方与第三方的鉴权方式、账号密码找回方式等可能造成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的途径的行为自行承担可能产生风险。乙方对上述将号码关联其他服务商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6.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7.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异议,有效期届满后则:
□本协议自动展期1年,展期次数不限;
□本协议终止。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实名制信息安全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移动!当您在办理移动号码入网时,请您确保这是您本人的自愿行为,且为您自己使用而办理,不是在他人要求或指使下办理,不是办理后给他人使用。
同时特别提醒您:您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号码入网,您对本号码拥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入网号码必须实名登记,且不得将号卡租借、贩卖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如您的号码被他人利用发生涉恐、诈骗、骚扰等非法违规行为,您将承担本号码项下产生的所有责任,请您确保规范使用您的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销售分公司
中国联通客户入网
服务协议
第一条 入网要求
甲方: 客户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 个人客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根据国家实名登记要求,个人客户办理新入网业务需严格审核人证一致,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利用个人临时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的,须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领取凭证、身份信息辅助证件(驾照、医保卡或户口本等),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个人临时身份证原件办理业务的客户仅可办理除新入网以外的其他类业务。
1.1.2 单位客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 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 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1.4 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XX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XX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 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 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 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 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 3 日至 当月最后一 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 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 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 24 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 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 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 网络服务
3.1.1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 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 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 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 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 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 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 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客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 客户服务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 10010 、官方网站 www.10010.com 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协议约定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3.2.7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向甲方提供服务、改进和完善服务、提供个性化或定制化产品与服务、评估服务中的促销与推广活动效果、软件认证或升级等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以便于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
3.2.8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将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共享给乙方关联公司在其业务目的和范围内使用;甲方亦同意乙方为履行、改善和改进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之目的将收集的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共享给乙方的授权合作伙伴。除前述明确约定情形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
3.2.9甲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2.10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与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与配合的;(4)出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目的而未经授权的披露行为;(5)出于维护甲方或其他个人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难以得到甲方同意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2.11 双方约定有协议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甲方应保证入网、变更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享受到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发现因甲方登记资料失实或者甲方未配合及时更正,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甲方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2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3 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4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USIM/SIM 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5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6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7 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信用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8甲方使用固网及宽带业务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自行更改其使用性质,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任何经营性服务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9 甲方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提供的数据业务下行速率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4.10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11乙方按照现有技术标准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但乙方无法控制第三方利用各种手段从事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发生,如因第三方的恶意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对此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4.12甲方发布违法信息、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布商业广告等其他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指令、客户等第三方举报或投诉,以及乙方制定的为保障公众利益的规范,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或暂停直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 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协议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补充说明
10.1甲方欲将业务号码过户时,应先交清所有费用,过户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10.2对于非乙方原因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在乙方告知甲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交纳费用。
10.3甲方选定的号码,乙方开通后方可使用。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4.1甲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不实;
10.4.2甲方欠费停机后(含欠费停机当月)3个月内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10.4.3业务(服务)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10.4.4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10.4.5 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的。
10.5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电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至少提前6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业务受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为本次受理业务,甲方还已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其作为本协议附加协议(须知、承诺函)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
□ 中国联通客户移网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
□ 北京联通移动业务靓号使用承诺函
□ 中国联通客户沃家庭融合业务协议
□ 北京联通公众宽带产品业务须知
□ 中国联通客户智慧沃家融合业务协议
□ 中国联通携号转品牌业务客户须知(后转预)
□ 中国联通携号转品牌业务客户须知(预转后)
□ 北京联通光快线+产品登记单与协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协议版本号:20180517-BJ-01
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甲方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的依法登记的经营单位。如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方签署本协议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同时签署本协议。
在签署本协议前,请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甲方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所需的业务内容、办理方式以及资费方案请详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
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有关登记实施规范要求,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代理人须出示甲方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提供甲方和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配合乙方进行身份信息查验、登记,留存办理手续的记录。
甲方为个人用户的,线上办理入网时须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前往电信营业厅使用的有效证件包括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仅限16周岁以下公民使用)、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仅限港澳居民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限台湾居民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仅限外国公民使用)、护照(仅限外国公民、华侨使用)。
甲方为单位用户的,办理入网时应出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相应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时,必须向乙方提供与每一张移动电话卡一一对应的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由乙方进行查验并登记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甲方应当保证登记的信息及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查验。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相应渠道查询已登记的身份信息。如不符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更正或变更。因甲方登记信息不符合规定或未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等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申请入网时,在中国电信全国范围内登记在同一个个人用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乙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再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
7.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二、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规定要求
甲乙双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甲方新开移动电话卡,一年内首次在手机终端插卡和换机插卡的,须通过乙方网上或实体营业网点二次实人验证,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2. 甲方同一个个人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在乙方开办移动电话卡数量超过5张,则乙方不再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
3. 贩卖电话卡是违法行为,甲方不得将本人的电话卡转借、转租、买卖给他人,如甲方开办的号码被用于通信诈骗等违法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甲方通信异常疑似诈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乙方网上或实体营业网点核验身份信息,核验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 对于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涉案的,乙方依据规定将甲方纳入不良通信信用名单,并两年内禁止甲方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含各类增值电信业务)。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电信服务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对电信服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乙方进行咨询或投诉。
2.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依法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乙方公示的资费方案,有权自主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业务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渠道。
3.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并负责安装、调测和维护(包括建筑内自建管线的维护)。甲方自主选择的终端、设备应当具备符合乙方网络的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择的电信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4. 甲方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但所有权归乙方的线路、设备或终端有保管责任,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用于非乙方提供的业务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设备或终端损坏、丢失的,甲方需承担修复费用或按价赔偿。
5.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一般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甲方须每日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通信设备产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如国际漫游业务等),可能会发生上一计费周期的部分电信费用计入下一计费周期收取的情况。
6. 甲方可以自愿订购或退订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网络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并同意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如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可以向第三方或乙方提出,由第三方自行解决或由乙方协调第三方解决。
7. 甲方对交纳的电信费用及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向乙方提出。甲方应当在乙方计费系统产生该部分费用当月起5个月内(不含当月)提出。
8.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或终止以代扣、银行托收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并自主到银行等机构或具备受理条件的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相应手续。
9. 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调查要求的,乙方将依法配合。
10. 甲方不得出租、二次转售、倒卖名下持有的电话卡。如需转让给他人使用或实际使用人信息发生变化,甲方须按本协议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变更实际使用人信息,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协议以及有权机构要求的其他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1.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通信资源、电信服务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或从事下列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终止电信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散布虚假信息、诈骗信息、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发送违法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未经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或接收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形下发送骚扰信息或商业性信息、拨打骚扰语音或商业性话音的;
其他利用乙方通信资源、电信服务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犯罪信息或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12. 甲方不得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下列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直至终止电信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侵入或非法控制乙方网络或电信设备,盗接乙方电信线路、非法复制乙方电信码号;
非法获取、删除、修改乙方网络或电信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和应用程序;
利用乙方网络从事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制作、传播、使用网络改号软件以及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恶意软件;
提供从事入侵乙方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传输扩散违法信息、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及制作方法;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以其他方式攻击网络等电信设施;
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13. 甲方同意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与甲方沟通联系、改善服务质量等目的,收集、储存并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识别仪、高拍仪、纸质表单、互联网等方式收集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拍照人像、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服务数据及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上传和产生的位置信息、终端信息、通话记录、使用记录、订购信息、账单等。如甲方不同意提供或不同意乙方收集、储存并使用如上的某一或某些信息,甲方将可能无法成为乙方的用户或无法享受乙方提供的某些服务,或无法达到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收集新的甲方个人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协议存续期间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14. 未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如甲方授权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依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数据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机构及信息验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向乙方收集、核验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核验信息。其中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15. 为保护公共利益、优化电信服务质量、保障甲方电信服务知情权、及时警示通讯信息诈骗、创新电信服务体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个人信息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短信、互联网媒体、电子邮件、语音外呼等方式,向甲方告知社会公益、电信服务、业务使用、诈骗风险警示等信息。
16.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携号转网服务,即在保持移动电话号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签约的电信运营企业。甲方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有关文件的条件和程序。
17. 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过程中,甲方同意乙方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提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业务管理系统(CSMS系统),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18. 因甲方使用通信终端设备中的软件自动升级、运行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等,甲方应承担相应产生的费用。
19. 甲方享受的促销优惠若附加了限制条款的,甲方应按约定遵守,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相应的优惠赠送。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其中,乙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国际移动通信漫游服务及港澳台地区移动通信漫游服务。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目的,仅限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呼叫服务。
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公示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乙方可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电话、广播、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互联网媒体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业务种类和服务项目、范围、时限、资费方案以及其他电信服务内容。
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热线、营业网点、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或短信等多种渠道为甲方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投诉受理等服务。
乙方负责网络接入保障、提供相关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费用等详见相关业务说明。
甲方向乙方申告除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外的电信服务障碍,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
乙方因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社会公告,通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报纸、互联网媒体等。
20. 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的电子账单服务,并有义务对账单进行解释。乙方对甲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数据保留期限内甲方对电信费用提出异议,乙方应当保存相应计费原始数据至异议解决。
21. 乙方可以根据对甲方实际情况的综合评估,与甲方约定一定时间内的电信消费透支额度(“信用额度”)并可以进行周期性调整。
22. 乙方有权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按预付方式或后付方式向甲方收取电信费用,
(1)除特殊约定外,每月2日至次月1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甲方未按期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欠费停机”);其中,甲方使用移动业务、预付费宽带业务需预存费用,当账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时,甲方应当及时充值或交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2)甲方选用的资费为融合套餐的,若套餐内移动或固话产品欠费停机,则套餐内享受协议优惠资费(含赠送)的宽带、天翼高清等产品实行关联停机。
23. 甲方在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费用并申请复机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复机”)。
24. 如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满60日仍未结清欠费和违约金,乙方有权自欠费停机第61日起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收回相应号码(“销户”)、解除本协议,以及通过信函、电话、诉讼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并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甲方失信信息。
25. 为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服务,乙方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中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可以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乙方承诺对甲方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用行业通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如脱敏展示、访问权限等)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26. 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等有权部门依法提出的要求以及基于诉讼/仲裁需要,乙方有权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27.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
(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后付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欠费,或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即信用度);融合套餐内宽带、天翼高清等产品享受了协议优惠资费(含赠送)的用户,因套餐内其他产品(固话或移动手机)欠费未缴;
(3)甲方发送违法类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或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骚扰信息或商业性信息、拨打骚扰话音或商业性话音等引起投诉或举报的;
(4)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28. 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通信服务并收回业务号码:
(1)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提供的登记材料虚假不实;
(2)该号码被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3)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
(4)甲方被停机60日后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或被停机60日后仍未配合更正登记资料;
(5)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
(6)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甲方入网后,应当妥善保管原始票据(如押金票据等),发生遗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当立即设置甲方密码,并妥善保管。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以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
凡使用甲方密码或随机密码定制、变更或取消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甲方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甲方应当合理管理电信费用支出,出现异常的高额电信费用时(指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乙方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如告知后未得到甲方确认的,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在甲方欠费停机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除交费、电信费用查询外的其他电信业务。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电信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服务(如第三方支付、银行转账、与第三方应用绑定等),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对于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可以协调第三方解决。
用户使用天翼看家、天翼云存储、云回看等业务期间,因实际性能受网络、线路、人为干扰、自然环境和不可抗力等各类因素影响以及非电信方或当前技术瓶颈等原因,造成服务不稳定或中断,期间用户遭受侵权造成损失的,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9.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通信费用缴费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甲方需按月及时(出账后30天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因甲方拖欠相关费用形成不良信息记录,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或盖章(甲方为非自然人)、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通过电子渠道、电子签名、电子协议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签订本协议的,甲方以点击确认等方式表示同意本协议的电子数据进入乙方系统的时间视为甲方签字时间。如甲方为办理号码携入并签订本协议的,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协议于乙方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之时起生效。
甲方如终止使用电信服务,应当结清电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并至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销户或号码携出,销户或号码携出后本协议终止。
未经双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办理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甲方申请销户或号码携出时账户仍有余额的,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的乙方运营的其他有效号码的账户中,或以中国电信充值卡等方式退还;甲方通过参与赠送、优惠、兑换等营销活动获取的余额,不予退还,如按营销活动的业务规则另有约定的,按其业务规则处理。
因乙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发生改变,或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乙方无法向甲方继续提供原有业务或需对原有业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进行调整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出解决方案,做好客户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协议:
甲方未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提供的登记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经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甲方存在本协议第三条第11款、第12款所列任一行为,或由此引起用户投诉或举报的;
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情况下,违反担保约定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服务使用性质、用途,或出租、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或自行转让协议的;
甲方利用乙方服务从事相应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丧失相应许可或备案;
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仍未结清所有欠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
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停止对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的;
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交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业务号码(销户的号码)、IP地址等电信资源。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户的业务号码至少冻结90日,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
甲方改号、销户或过户时应当主动注销或解绑在该号码上的注册或绑定的第三方应用(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如银行验证号码)等信息、以及第三方软件,自行解除银行托收、代扣等第三方协议,自行卸载甲方加载的第三方软件,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人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资费优惠方案套餐(以下简称“套餐”)协议期两年(协议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套餐自动续延。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须终止或变更套餐,须携带有效证件至电信营业厅办理。
乙方所售套餐所述为国内语音和国内流量,流量、通话及接听范围仅限于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新入网号卡需实名认证后才可使用,请在发货后[20天]内开通激活,同一身份证下可办理的号卡不可超过五张,因第五张号卡的特殊性,如办理新入网号卡后身份证名下号卡总数达到五张,建议您可在收到号卡后前往就近电信营业厅咨询,逾期未激活的在任何渠道都无法激活。
电子渠道销售的电话卡有三种开通方式,具体套餐在下单时适配以下三种开通方式中其中一种:
(1)自助开通,下单时已提供了身份证照片的激活方式:可在收到号卡后自行激活,激活方式可参考配套激活指南;或携入网本人身份证、电话卡至本地营业厅进行激活;
(2)物流面对面开通,在线下单未提供身份证照片,须在签收时携带入网本人身份证,由快递员协助激活;
(3)在线预约办理业务,用户可在24小时内前往附近的电信营业厅或由客户经理联系上门办理。
客户办理号卡享受的宽带特权不可与号卡主套餐及号码归属地分离;主套餐取消或变更,则宽带特权自动失效,宽带需另选套餐。
根据国家实名制及相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同一用户在乙方电子渠道同一个卡品套餐仅限办理一张,如名下超出5张号卡,在任何渠道都不能办理激活。同一用户定义:同一身份证、同一联系电话、同一用户微信号、相同(包括雷同、临近、虚构)收货地址或高涉诈风险区域地址。电子渠道不支持号码变更(拆机)业务,须前往当地营业厅咨询办理。协议期内无法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享受乙方促销优惠的移动用户,须承诺在合约期内不得单方面中止合约或转办其他业务,否则须按标准资费补齐所有款项。享受终端补贴的须按促销办理时的市价补齐终端款;融合套餐未到期提前毁约的,须按宽带、天翼高清、固话的标准资费补收协议期间的优惠费用。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业务登记单与本协议条款冲突的部分以业务登记单为准。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为本协议的补充,该等服务承诺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服务承诺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可登录乙方网上营业厅查询、下载本协议。
合规使用手机卡告知书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已成为涉通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通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通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他人使用您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APP账号、身份证件,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利用支付宝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三、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的,将涉嫌触犯上述第一点所列罪名。如果您买卖、转借、转租的手机卡、身份证件被他人用于实施通信网络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还将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助犯。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慎重!!!
四、本告知书在您勾选后,视为已知晓告知书全部内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客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客户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含自有营业厅、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合作代理商等)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入网、过户以及需要出示客户证件的有关业务时,客户应配合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并进行查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号码及地址等。同时,为更好地提供服务,需要客户提供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查询和/或更正本人信息,或登录手机营业厅查询本人信息。
如客户拒绝依法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及真实信息,我公司有权不提供服务或终止服务。
为向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信服务、保障通信服务安全、改善服务质量、推介个性化产品等,我公司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协议约定使用留存客户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非因下列事由,不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a)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司法机关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需且适当;
(e)为维护我公司或客户的合法权益所必需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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